案例类型
定作人要求解除合同,律师代理承揽人,法院判决驳回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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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将蜡笔、油画棒、毛笔等产品的加工生产交于被告完成,双方订立了《外加工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提供生产设备、生产原料、包装材料等,被告负责生产加工。


2015年5月,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并要求返还被告尚未交付的成品、半成品及合同终止后应当返还的设备、物品。关于合同的终止部分,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被告对该事实不予否认,但咽不下这口气。被告认为,原告解除合同,自己有损失,这么多年的合作关系,合作期间工人工资较高,应当给相应的补偿。


律师工作及亮点: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分析出对委托人公司有利的一些信息:


1、原被告之间合同到期,关于设备、物料、成品等交接,没有任何交接手续;


2、《加工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应当于停产后15日内将属于原告的相关设备、原材料、工具等全部交付给原告签收,原告应当在签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最后一期加工费支付给被告。即,应当先办完所有的交接,待双方无争议后,原告才给结算最后一笔加工费。以上信息,决定了律师的诉讼思路,将举证责任完全推向原告。


案件结果: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对律师工作非常满意,也为律师事务所赢得了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