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 市民李女士咨询:2012年我和丈夫在结婚期间,公婆给我们出资100万元买房。这笔钱由婆婆账户转到我的账户,房子也登记在我的名下。后来我们育有一子,现在3周岁,我们一家三口居住在这套房屋内。今年丈夫因病去世了,婆婆跟我说当年的100万元是借给我们的,虽然没有借条也得还给她,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公婆为您和丈夫出资购房,且房屋登记在您的名下。这里应认定为父母为你们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即,该100万元是对您和丈夫二人的赠与。实践中,许多法院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而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一般也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您的公婆如果主张该100万元属于借款,应由他们承担举证责任,仅凭转款记录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债务关系。另一方面,您的丈夫去世后,公婆可能会要求继承您丈夫的遗产,鉴于双方的亲缘关系,本案宜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