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引发社会热议。全职主妇王某因婚姻期间承担大部分家务,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家务补偿。最终,法院判决王某与丈夫陈某离婚,同时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对于此案,有人认为王某获得的补偿太廉价了,“保姆的工资都不止这些钱”。那么,夫妻离婚时能否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呢?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尹敬静律师认为,陈某给付王某的5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以后,男方另外对女方作出的补偿,这是法律上的极大进步。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可见,原《婚姻法》中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作为前提条件,但现实中,大部分家庭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个前提条件极大地限制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缺乏可操作性。即便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也因无法提供约定分别财产制的证据,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新规肯定了家务劳动的无形价值,拓宽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按照这一新规,无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何种财产制,离婚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这也意味着,“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在法律层面得到了更为广泛地承认和尊重,且其不仅是对妻子的专有福利,也保护了那些为家庭做出牺牲,付出较多劳动的丈夫的权益。
总之,离婚时,一方能获得多少家务劳动补偿,要综合考虑夫妻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情况,结合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经济收入及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