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5年4月25日第6版
【案情介绍】
张女士中午在单位食堂就餐时不慎摔倒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她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认为张女士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的情形。那么,张女士在单位食堂就餐期间摔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呢?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王志远律师认为:张女士在单位食堂就餐时不慎摔伤,应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本案,首先,张女士在单位食堂用餐后会继续开展工作,因此,她在单位食堂就餐处于工作时间前后。
其次,对于“工作地点”的认定:张女士受伤是在单位食堂内,食堂是生产经营的配套设施,服务于生产经营,属于用人单位管理。职工在食堂就餐既是职工生活必需,也是单位有效管理的需要,故食堂也属于工作场所的范围,吃饭是工作的合理延伸。
其三,张女士在单位食堂用餐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就餐行为与工作有间接的关系,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是继续开展工作的前提,故在单位食堂用餐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
综上,张女士在单位食堂就餐时摔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律师提醒,对于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职责,不能完全狭隘地理解法条,应根据具体案情,从立法精神出发作出正确的判断。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用餐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