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5年5月30日第6版
【案情介绍】
023年初,张先生全款购买了一套价值300万元的房产。同年6月,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为表诚意,他将该房产登记为双方共有(未约定份额)。因夫妻双方性格不合,这段婚姻仅维持了8个月。离婚诉讼中,李女士主张分得该房产50%份额(150万元)。张先生抗辩称婚姻存续期极短,且李女士未参与购房或家庭经营。最后,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张先生所有,由张先生按房屋市场总价(400万元)的10%补偿李女士40万元。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赵督律师认为:
1.加名不等于“平分”
房产加名虽将个人财产转为共有,但民法典强调“公平原则”,分割时需避免形式化处理。本案中,法院未机械适用“一人一半”,而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综合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贡献等实际因素作出判决,体现了司法对财产权益的精细化平衡。
2.警惕“闪婚加名”中的利益失衡
短暂婚姻中,若一方仅凭加名即可获得高额财产,可能诱发投机行为。本案判决通过降低补偿比例,既保护了张先生的财产权益,也警示婚姻不应成为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
3.实务建议
明确约定:若对加名后的产权份额有特殊安排,建议通过书面协议固定;
证据留存:主张补偿的一方需举证共同贡献(如出资、家务、抚养子女等);
理性决策: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财产处置需谨慎,避免冲动行为埋下纠纷隐患。
综上所述,法律在保护婚姻中弱势方的同时,亦需防止权利滥用。房产分割绝非简单的“数学题”,而是对婚姻实质贡献的综合评估。唯有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才能实现法律公平与家庭和谐的双重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