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酒精中毒身亡,同饮者要担责吗?
2026.05.15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6年5月15日第6版


【案情介绍】


王某下班后,和同事李某一起到餐馆饮酒,李某大醉。王某送李某回家,但只送到了楼栋口便自行离去,也没有联系李某的家属。次日凌晨,李某被发现在楼道内死亡。经法医鉴定,死因为急性酒精中毒。李某的家属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艾丽努尔·伊力夏提律师介绍说,共同饮酒是一种共饮者之间自主、自发的行为,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以自我保护为主,其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为补充。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律师认为,因为共同饮酒人之间存在安全保障附随义务,所以,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同桌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行劝酒、逼酒:用言语刺激、胁迫等方式强迫他人饮酒,是典型的过错行为;


2.明知对方不宜饮酒仍劝酒:知晓对方患有疾病、不胜酒力,仍执意劝酒;


3.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护送醉酒者回家、未通知家属,以及在醉酒者遇到危险时未及时救助,放任危险发生。


若同桌人无劝酒行为,且已尽到合理的提醒、劝阻、救助、护送义务,对饮酒者死亡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身酒量,仍过量饮酒的行为,与其自身的死亡存在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关系。现无证据证实,同饮者王某存在对李某劝酒、斗酒或强迫喝酒等行为,故李某应对自己饮酒后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作为李某的同饮者,应对李某尽到基本安全保障义务,但他在明知李某饮酒后意识不清的前提下,未将其安全护送到家,即未尽到基本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司法实践,该责任比例在10%左右,其余责任由李某自行承担。


律师提醒,饮酒需量力而行,与他人同桌饮酒更要守住法律底线:不劝酒、不灌酒、不拼酒,对醉酒同伴务必尽到安全护送、通知家属、紧急救助义务,莫让“情谊酒”变成“追责酒”。切记,只有文明饮酒,才能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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