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股权怎么分?
2026.09.18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6年9月17日第6版


【案情介绍】


男方与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时将全部股权仅登记在女方名下,公司注册资本已经实际缴纳。


后双方协商离婚,就该公司股权如何分配产生重大分歧。男方向律师咨询:“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婚内公司股权该如何分配?”


【律师解答】


婚内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有权分割,主要有两种分割方式:一是主张直接分割50%股权份额,成为公司股东;二是女方继续持有全部公司股权,但女方应向男方支付股权的转让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情况,目前有三种方案解决离婚时分割股权的问题:


1.夫妻协商一致转让股权份额,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男方可登记为公司股东;


2.有其他股东愿意以同等条件收购股权的,双方分割股权转让款;


3.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男方可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公司股权不同于传统债权或物权,其价格随市场状况及公司经营情况波动。基于股权的特殊性,律师建议:男方可优先主张折价补偿,诉讼中同步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股权价值;若女方、公司拒不提供财务、税务、银行流水材料,可申请法院调取工商、税务备案资料,或参照同行业经营数据核定股权价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女方名下全部股权,防止女方私自转让、处置股权;若股权客观无法评估、折价补偿无法实现,再变更诉求主张分割股权份额,提前与公司其他股东沟通,争取股东书面同意转让、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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