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 市民赵女士咨询:我与男方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分居期间,我体弱多病需要治疗,而且生活比较困难。男方有一处婚前房产,婚后将该处房产变卖,又购置一处新的房产,仍然登记在男方名下。请问法院是否直接判决我们离婚。如果离婚,我是否能够得到补偿?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就您所提的离婚问题,如果一方认为感情确已破裂,可以起诉要求判决离婚。但是即使双方分居两年以上,法院在首次审理离婚诉讼时,也会为双方做调解工作。如经调解无和好的可能,原则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再次起诉后,如果仍然坚持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关于所提财产分割问题。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以外,应为共同财产。男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变卖所得的房款属于婚前财产的替代物,此后如仅以该房款购买新房产,那么该房产仍应为男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仍为男方所有。关于您所提补偿问题,鉴于您陈述的情况,对于体弱多病、生活困难的一方,另一方应当从其现有的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照顾。这体现了对妇女和弱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本意。所以即使您不能分得房屋份额,也可以向对方要求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