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劳动法颁布20周年暨2014首届击水劳动法论坛圆满举办
2014.09.02

本所讯    恰逢我国《劳动法》颁布20年,由我所举办的纪念劳动法颁布20周年暨2014首届击水劳动法论坛在河北区新闻大厦二层会议厅圆满举办。


原一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金忠,天津市人大代表、全国劳动模范谢长杰,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秦建中,市律协秘书长赵莉,市劳动仲裁院仲裁一庭庭长陆岩,南开区法制办主任崔树成,河北区司法局局长刘月明、政治处主任侯春华,河北区工会主席鹿波、部长聂慧源,城市快报高级记者高丽红,天津工人报记者赵桐岩,天津教育报记者李楠等领导、嘉宾及媒体朋友出席本次论坛。


此次论坛由潘强主任担任主持,潘主任表示:我所每年承办一千件案子,劳动争议案件一直以来是我所主要承办的业务之一,去年我所共承办劳动争议案件是150件,今年或将突破200件,将占总案件的五分之一。今天举办的论坛也是一次学术会议,发言的律师代表是我所主办劳动案件的律师,他们定期去市工会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值班,有着丰富的承办劳动案件的实践经验。


纪念劳动法颁布20周年暨2014首届击水劳动法论坛圆满举办


原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张金忠


天津市人大代表、全国劳动模范谢长杰


天津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秦建中


天津市律师协会秘书长赵莉


论坛首先由鲍宏声律师反映了劳动争案件立案过程中遇到的几个问题,如在律师立案过程当中若干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当事人本人必须要到场,否则不予立案;立案的时候需要劳动者填写某一个仲裁机构的自己出的格式的仲裁申请书,否则也是不予立案;立案时需要劳动者本人的名章,否则也是不予立案;有的仲裁委要求申请人提供工作地点在本辖区的证明,否则不予立案等具体问题。  


随后,我所梁海滨律师反映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计算问题。他表示: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如要求支付赔偿金。由于劳动者有的工作年限较长,跨越了我国于2008年1月1日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问题,根据现在的司法实践存在两种主要观点:一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自用工之日起到解除或终日劳动合同,都应按经济补偿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二是,分段计算赔偿金,从用工之日起到2008年1月1日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另一段是从2008年1月1日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我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我所三农法务部部长程正芳律师反映了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否包含加班费的问题。他表示:日前,天津高院在4月份颁布了《当前民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释》,其中有一条,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当中,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的时候,是不是应该把加班费包括在内。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仲裁,都把加班费包含在内。但在法院,法院直接把加班费去掉了。我认为这个规定是违法的,理由是,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经济的补助。


我所婚姻法务部部长曹佳君律师反映了对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思考,她提出了几个问题:第一是关于仲裁委逾期裁决,当事人如何维权的问题;第二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关于加班费是否受一年时效的限制。第三是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提起双倍工资的请求,这类纠纷时效起算点的问题。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仲裁一庭庭长陆岩


南开区法制办主任崔树成


河北区司法局局长刘月明


河北区司法局政治处主任侯春华


我所王茜律师提出了加班费计算基数与工作时效问题,一是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础,另一个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一些费用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总结最高院的司法观点,还有天津市关于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我认为劳动者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以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该包括津贴、补贴、奖金等与劳动者工作岗位对应的工资报酬,都应该算到加班费的计算当中;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无论是加班费,还是其他的劳动报酬,如年假报酬、防暑降温、采暖补贴都应该算做劳动报酬,不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我所刘念鑫律师反映的主题是无操作性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应成为仲裁依据。因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较为突出。但如何将“严重”这个抽象的概念变为具体的可操作性条款呢?劳资双方发生争议后,对该条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又应有哪样的理解和评价呢?这就尤为关键了。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除应当制定合法、告知合法外,还应当将条款予以合理化、明确化、具体细化。除符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色外,还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正常的生活常规判断标准,并征求劳动者的意愿。条款应该明确一下哪些行为下是可以通过教育警告批评的形式提醒劳动者,哪些条款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因此,需要用人单位进一步细化“严重”规则。而审判机构在审理诸如此类无操作性条款时,要严格审查规章合理性,加强单位的举证责任,条款作独立客观的解释,不能笼统的认定单位有自主裁量权一律合理。


我所实习律师张国辰表达的主题是涉诉期间误工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他表示:首先我认为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在劳动者继续要求履行合同的情形中,用人单位应该赔偿因其违反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另外本市高院发过,劳动争议的相关通知,其中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胜诉的仲裁和诉讼期间的误工损失,用人单位应该赔偿,应该用人单位的计算依据是实际工资。我觉得应该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计算他的损失,从而让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不但如此,劳动权作为一项基本权还被载入了我国宪法。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关系,不仅仅是侵犯了劳动权的权利,而是侵犯了劳动权中的所有权利,其中就包括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是无辜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权,根本权利不存在了,衍生权利也必然不存在。另外,不同的劳动者在不同的岗位,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也是不尽相同,根据工资待遇,就是不同区别的真实写照,在不同的行业进行诉讼的时候,首先它的大前提不同,试用相同的法律不能得出同样的结论,这是法律逻辑的基本观点。如果误工损失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这就会导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与我国当前法制思想有背,从社会效果上会造成不利影响。


最后,我所谷艳艳律师表达了在仲裁和诉讼之前工伤认定的问题。她表示:在工伤职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两份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工伤认定部门予以受理申请的强制性要求。在工伤职工不能提供证人证言时,应以工伤职工能够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其举证责任,同时工伤认定部门要积极履行其调查核实职责。


河北区总工会副主席鹿波


河北区总工会部长、河北区劳模协会秘书长聂慧源


城市快报高级记者高丽红


八位律师发言完毕,各位与会领导也纷纷发言,畅谈了参加此次论坛的亲身感受。市劳动仲裁院仲裁一庭庭长陆岩表示:律师们的发言反映的都是实际问题,也是热点和难点问题。很多案件的裁决和判决,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常刚性,但也有原则,在这个刚性框架之内,自己把合法和平衡调整好,这是一个问题。我个人觉得,击水律师是非常敬业、专业,把我们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包括对企业、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方面考虑的非常细致,我很感动。


市律协秘书长赵莉表示:特别高兴参加击水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劳动法论坛,看到年轻的律师队伍工作的敬业,这份对法律公正公平的追逐,确实让我特别感动。律师协会是一个行业自律组织,是一种管理和服务,我觉得律协要在平台建设、沟通交流及协调机制上做好工作,把法官、仲裁和律师的沟通工作做的更顺畅一些,包括加强与市总工会、市劳动局的沟通协调,共同为法制天津建设做出自己应尽的义务。


天津市人大代表、全国劳动模范谢长杰表示:很荣幸参加击水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劳动法论坛,听了八位律师从劳动法的角度畅谈自己的观点很有深度,各位律师把劳动法和劳动者的案情研究的非常透彻。我深受启发,从中也学到了很多东西。今天在座的各位领导也是我的前辈,而各位律师在业务方面也值得我学习,今后需要我尽力的,我会全力以赴。


我所主任潘强律师主持论坛


潘强主任发言


潘强主任


我所鲍宏声律师发言


我所梁海滨律师发言


我所三农法务部部长程正芳律师发言


我所婚姻法务部部长曹佳君律师发言


我所王茜律师发言


我所刘念鑫律师发言


我所张国辰律师发言


我所谷艳艳律师发言


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秦建中表示:参加今天的劳动法论坛我收获很大。工会组织本身就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产物,我们运用劳动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是我们神圣的职责。这几年来,包括我们击水律师事务所在内,我们广大的法律工作者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方面为职工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保证了我们职工的合法权益。击水律师事务所近几年来,有20多位律师每周三天到市总工会法律援助服务窗口,义务为广大职工提供法律帮助,对我们稳定职工情绪,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9年,工会、司法局、人社局、法院共同构建了一个四方联动机制,初衷就是协调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一些工作,除了我们研究和解决问题之外,在法律法规的衔接和理解上也要做一些工作,特别是在理解法律等问题上,我们愿意通过每一季度的四方联动会议上提出来,由工会、人社局、司法局、法院共同研讨,争取达成共识。今天律师们的发言都是在运用法律的武器最大限度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市总工会也愿意为大家在达成共识方面做一些工作。


城市快报高级记者高丽红表示:击水律师事务所劳动法论坛使我受益很大,他们有着很好的做业务的传统,今天每位律师的发言都是一个新闻点,都可以做成一段新闻。从媒体的角度来讲,在涉及到劳动争议方面的新闻报的很少,今天有位律师提到的加班费问题,我觉得很受益,如果读者有需要,我个人会推荐他们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做系统的咨询。


原一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金忠表示:我接触击水律师比较多,看过若干个劳动争议案件,很深启发。击水律师把劳动者和委托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办,这点让我非常感动。他们每一个小案子,不但自己研究,还要跟同事、跟顾问、跟劳动仲裁部门研究,用最大化的劳动量达到最理想的结果。这个认真程度,如果律师们都这样做,那我们的法制就非常有希望了。我个人建议今后需要加强沟通,律师和相关部门对劳动争议问题加强沟通和协调,特别是积极的把一些问题向立法部门反映,让立法操作性强一些。


河北区司法局局长刘月明表示:击水律师事务所能走到今天,和各部门这么多年来的大力支持关心是分不开的。击水律师事务所最大的特点就是社会责任感,他们所做的每件事不是光从收益考虑的,而是考虑在社会上的影响和作用。击水律师有一个信条叫草根,就是为老百姓打官司,他们这些年一直坚持这个信念。律师这支队伍在法律进程中,特别是在法制国家、法制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至关重要,我们司法行政部门也应该充分发挥作用,为他们多创造一些机会。

 

新闻编写:尹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