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讯 近日,我所李雨蒙律师接受天津南开有线电视台法治栏目采访,就入户盗窃案件给予专业法律解析。
被告人进入商户后三次盗窃,后两次携带工具并砸碎商户的柜台,盗窃数额共计9800元,被告人有自首、坦白情节。李雨蒙律师表示:本案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天津市高院<关于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盗窃数额的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以上6万元以下、数额巨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标准为40万元以上。本案中,被告人盗窃数额达到较大起点。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盗窃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9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量刑,确定基准刑。犯罪数额每增加2000元,增加1个月刑期。
根据《盗窃罪司法解释》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所以,本案件被告人虽有自首、坦白的情节,但多次盗窃且手段恶劣。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盗窃情况,结合本地盗窃案件的审判实践。按照超出基准刑的数额量刑后,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罚当其罪。
新闻编写:李中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