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自编自导自演普法情景剧将在河北有线播出
2014.06.12

本所讯    由我所自编、自导、自演的普法情景剧“我的钱去哪了”已于近日录制,并将于近期在河北有线电视台《河北法治》栏目播出。该剧由我所副主任吴凤颖律师担任编剧、导演,由我所南所主任卢彦民律师和实习律师鲁烨主演,最后由吴凤颖律师针对该剧涉及的法律问题给予专业评析,为观众答疑解惑。


珍珍(鲁烨律师扮演)的奶奶得了癌症,急需一笔钱治疗,因家境困难,珍珍找到昔日的恋人小徐(卢彦民律师扮演)借5万。小徐婉拒表示仅有的5万将用于明年结婚的费用,经不过珍珍再三的请求,小徐还是帮助了珍珍。珍珍打了借条约定于2011年12月31日归还,人民币5万元整,利息1万元整。后因珍珍的奶奶病重,珍珍又开口向小徐借了2.5万块钱。再一次帮助了珍珍的小徐最终没能结婚,遂前往国外发展。2014年4月,小徐回国找到珍珍,小徐表示:你一共借了我7.5万,到2011年年底半年应还9万,后面这两个整年的利息也按那个半年的算,一年1.5万,两年3万,你一共应该给我12万。珍珍表示:我借了5万还你6万,第二笔的2.5万咱们并没有约定利息。


最终,小徐作为原告把珍珍告上法庭,要求珍珍偿还本金及利息12万元。庭审中,珍珍提出双方约定应于2011年12月31日归还借款,但是小徐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没有催讨过欠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最终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期为由驳回了小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法院为什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男孩的诉讼请求呢?如果没过诉讼时效,女孩先借的5万元,只借半年,就承诺还1万元的利息,这样的约定是否能受到法律保护呢?男女双方的争议就是在利息的计算上,女孩第二笔借款是否应当按照第一笔的利息比例计算呢?


我所副主任吴凤颖律师以案说法,她表示:首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权利人维权需及时,“过期”(即超过诉讼时效)权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即胜诉权无法支持。本案中,男孩应当自2012年1月1日开始两年的期间内向女孩主张债权,但是他却在过了两年多的时间以后才找女孩要这笔钱,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所以法院依法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其次,要与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相比较,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后,第一笔已经明确了还款时间和利息,如果在法律保护的时效期间,又没有超过法律约定的比例,肯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第二笔借款只约定还款时间,双方却没有约定利息,并因此引发争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小徐(卢彦民律师扮演)


珍珍(鲁烨律师扮演)


 

 

 

吴凤颖律师精彩点评

 

新闻编写:尹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