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讯 由我所自编、自导、自演的普法情景剧“该不该给的中介费”已于近日录制,并将于近期在河北有线电视台《河北法治》栏目播出。该剧由我所副主任吴凤颖律师担任编剧、导演,由我所刘丽薇、陈月、张国辰律师及文员隋晓秋主演,最后由吴凤颖律师针对该剧涉及的法律问题给予专业评析,为观众答疑解惑。
大成(男方)和小月(女方)小两口闹离婚,对财产分割存在了争议。房屋于婚后购买,由男方父母出资,但房本却写了小月的名字。双方曾约定:若离婚,房屋归男方,女方无权分配。
小月委托朋友小薇(中介)帮忙把房子卖了,房屋被刘女士看中,与小月达成了协议,并给付了中介佣金8000元及车马费1000元。后大成来到中介大闹,刘女士见状顿时觉得自己受骗了,决定取消购买该房屋,遂想将给付的中介费和车马费要回。
中介费和车马费能否退还给刘女士呢?我所副主任吴凤颖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购房者,当然希望房子能够顺利购买到手,没有其他纷争。而作为居间人的小薇在明知刘女士未必会或者肯定不会顺利顺利入住的情况下,隐瞒小月家庭矛盾的重要事实,最终致使购房者不能如期获得产权,搬入房屋,所以依法是不能索要报酬的,应退换。刘女士还可就损失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于房屋中介合同来讲,居间人提供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应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但是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如果本案的居间人促成了合同成立,当然可以收取报酬,而对于所谓的车马费是其从事居间活动的费用,应当由居间人自行负担。
张国辰律师扮演大成
陈月律师扮演小月
刘丽薇律师扮演小薇
文员隋晓秋扮演刘女士
吴凤颖律师精彩点评
新闻编写:尹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