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强,是本市知名度极高的律师,他始终认为律师这一职业非常崇高——不以挣钱为目标的律师
文章发表于2013年8月12日《今晚报》第12版
潘强 律师
潘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54岁,曾代理过全国瞩目的“罗彩霞姓名权被侵案”和是见义勇为还是撞人事故的“许云鹤案”。这些至今仍然热度不减的案件让潘强成为在老百姓中知名度极高的律师。谈到他的个人经历却十分简单,他1977年考上大学,1982年毕业到中学教书,1996年正式辞职做律师,之前做了三年兼职律师。经过长年努力,潘强个人在2012年被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和中华律师协会评选为第四届全国十佳职工维权杰出律师;击水律师事务所2012年被天津市委市政府评选为天津市先进集体。
潘强始终认为律师这一职业非常崇高,多年来,保有强烈的职业自豪感。他说,法律赋予老百姓的权利,往往需要通过律师才能变成现实。他自律极严,很喜欢一位同仁说过的话,并将其奉为执业的圭臬:“有理的官司打输了,是可耻的事情;没理的官司打赢了,也是可耻的事情。”
罗彩霞、许云鹤案“胜出”
2009年,湖南女孩罗彩霞发现有人冒用自己的名字和成绩上了大学,于是将学校、当地教委等统统告上法庭。罗彩霞此时已在天津师范大学读书,所以,本案由本市西青法院审理,当时受到了国内外媒体的强烈关注。法院开庭后,上午庭审休庭,中午央视就做了报道。潘强代理原告罗彩霞参加了诉讼,努力促成案子进行调解。开庭时,在宣读完起诉状后,潘强律师一方很策略地向法庭提出:“此案如果被告要求调解,我们同意。”被告当然接受调解。经过反复接触,最后被告答应将赔偿款提升到4万元。罗彩霞说:“我们湖南人不喜欢这个4。”要再增加5000元,对方不答应,罗彩霞于是不准备调解了。潘强怕一番心血付诸东流,并表示自己可以替给这5000元,耐心说服罗彩霞继续同被告调解。最后法官劝说被告答应赔偿4.5万元,此案终于圆满解决。
许云鹤案,舆论一边倒,都向着许云鹤。潘强接下这个案子、代理原告王老太出庭前,很多人劝他别接,因为对他而言,在这样的舆论“攻势”面前,案子不管如何判决,对他而言很可能胜败皆输。然而,潘强认为,在诉讼中任何人都有自己的诉讼权利,而要让王老太自己行使好这些权利,几乎是不可能的。潘强与办案律师安刚等经过对案子的研究,向法医询问,个人又买了医书仔细研究,认为老人的伤是受到巨大外力造成的,自己摔不会导致这样的结果,由此坚信许云鹤不是见义勇为,觉得有责任帮助大众明辨是非。一审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用了“吓一跳”、“很可能”等字眼儿,在网上引发很大争议。可是,人们没有注意到许云鹤在陈述中存在很多前后矛盾的地方。于是提出对原告进行伤情鉴定,以确定其伤到底是撞出来的还是摔出来的,让科学作最后的判决,法庭同意了。可是,北京鉴定机构说鉴定不了。受伤的老太太态度坚决,一定要做鉴定。由此进一步坚定了潘强等人的信心。最后,上海的鉴定机构作出了和潘强等人同样的“鉴定结论”。二审法院由此维持原判,办案律师的观点被法庭全部采纳。
追究律师责任“扣除”赔款
潘强对自己及所里的律师要求非常严格,他常说:律师不能犯错误,律师的错误有时会让当事人付出自由、尊严甚至生命的代价。十几年前潘强所内有一名律师代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子。当事人是一名安徽人,才二十来岁,开车将人撞死。车主投了保险,保险公司可以赔偿4万元钱。潘强指示律师力争做好被害人家属的赔偿工作,求得原谅,争取判一缓刑。案件进展比较顺利。庭长给潘强打电话,请律师做当事人的工作,先垫上8万元赔偿款,安抚好被害人家属。潘强恳请法院去保险公司要那4万元赔保的钱,当事人再出另外4万元。法庭同意,同时表示,如果赔偿问题处理得好,可以考虑判处被告人缓刑。可是,当辩护律师做当事人工作时未尽说明说服,致使被告人家属未交那4万元钱。最后法院判决当事人3年有期徒刑。后来经潘强劝说,二审时当事人交了赔款,结果改判有期徒刑半年。当事人大年初五才从看守所里放出来。
这个年轻小伙在看守所里过了春节。此事本来可以避免。潘强于是问律师怎么办,代理律师说:“扣我钱吧。”潘强说:“好,扣多少?”“一半儿?”“不行,必须是全部,什么时候你离开击水我再还给你。你的一个错误,导致被告人在监狱过的春节。”
让受伤老太“心满意足”
潘强领导的击水律师事务所一年能做一千多个案子,多数是小标的案件,收入不是太高。但是潘强很满足,他觉得作为一个人追求的最高境界是内心的安宁,而不是金钱或其他的东西。在代理案件时,他从不将金钱利益放在第一位。他要求自己和所里的律师,不仅让委托人在案件未结时满意,结案后也要满意;不仅让委托人现在满意,将来回过头来还满意;不仅让委托人不懂法时满意,懂了法还满意。他认为,只有做到这个境界,作为一名律师才会感到内心安宁。
有一个未成年人犯罪的案子。按照协议,潘强要代理预审、起诉、一审三个阶段,共收费1.2万元。从经营的角度,三个阶段做完律所能挣1.2万元,但律师主动和检察院批捕科联系,反映律师观点,当事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经过努力,最后侦查阶段案子就结了,于是按约定退回委托人9000元钱。这样的事情在击水的律师看来再正常不过,律所宁可退钱,也不能让三个阶段走完。潘强在一次与南大研究生座谈时说,律师绝不能以挣钱为目标。如果把律师的工作比喻成将大树破成板材,那么锯末就是律师挣的钱,钱是律师职业的副产品。
在另外一个案子中,当事人是一名80多岁的老太太,她乘坐某大学的校车,校车司机临时上厕所了,没拔钥匙,有个精神病患者乘机驾车撞到树上,导致老太太肋骨骨折。老太太聘请击水所的律师诉某大学和精神病人赔偿。潘强后来发现精神病人没钱,无法赔偿。法院则倾向于判精神病人负主责,某大学负次责,而且按份担责。潘强指示律师请老人赶紧撤诉,改告某大学违约,由某大学负责赔偿。但是,老太太并没有撤诉。结果,法庭只判某大学两成责任,大部分赔偿款没法到位。老太太不乐意了。潘强认为律师确实有错误,说服力不够。于是告诉大娘把申请执行的任务给他,他每月给她2000元,直至将老太太未能执行的赔偿款全赔给她。潘强说,这样虽然损失了金钱,但内心宁静。
一个官司 打了八年
作为律师,只要尽到自己最大的努力,不论结果如何都算对得起当事人。潘强却常常难以这样“超脱”。他自称办案过于执著,有时甚至到了“偏执”的地步。有一次,所里的律师接了一个离婚案,当事人是女方,她表示同意离婚,但共同居住的房子需要分割。可是,男方称房子是其父母的,产权证也是父母的。而在此之前,男方的父母起诉儿子,索要房子。法院调解中,在未有女方参加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子“还”给了男方父母。
该案程序显然存在严重问题。只有程序正义才能保证实体正义。潘强要求办案律师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又去高院申请再审,又被驳回。至此潘强仍没有放弃,将此情况向各方面作了反映,终于有了结果。最后案子终于得以重审,法院判决男方给予女方7万元补偿。
另外一个案子与此有点相似。原告向被告预付10万元购买商品,货未送到,钱也没退。击水律师代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说此事属于传销,不归法院管辖,驳回了。原告上诉中,二审法院仍说是传销,维持了一审裁定。我国法律规定传销归工商局管,击水律师于是又去工商局反映,可是工商局却说这不是传销,也不管。潘强于是干脆起诉了工商局,展开行政诉讼。可是,这一次法院却判决说此事不是传销,驳回了原告的诉请;潘强上诉,上级法院又驳回了。
其实道理很简单。即使是传销,该处罚处罚,10万元钱该还得还。经过旷日持久的努力,法院终于立案,最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7万余元。这个官司打了8年,前后10多个律师参与进来。
重新鉴定伤残等级
目前潘强领导的击水律师事务所是一支百人队伍,设有党支部、团支部、工会和女工委员会。由于日常管理工作很多,他办案都是挤时间的。一天,他接待了一个不到四十岁的盲人:15年前在一次事故中,他双目失明了,已定亲的女友离他而去。经过诉讼,盲人得到了3万多元的赔偿。面对这个从河南来的盲人,潘强感慨万千,他感慨岁月的磨难,感慨生命的顽强。他本能地认为,此案不能就此了结。因为,这个盲人还有很长的人生路。经过找法医咨询得知,盲人的残疾应为四级,而当年不知何故评了个八级伤残。潘强出资为盲人重新做了伤残鉴定。
一名年轻律师不解潘强为什么对这个人这么上心,潘强说:“这是咱的社会责任。吃饱饭的人,对于吃不上饭的人有他的社会责任;有钱人,对于没钱人有他的社会责任;懂法的人,对于不懂法的人有他的社会责任;看得见的人,对于看不见的人有他的社会责任。从以上哪一条论,我们对他都有社会责任。我们一定要让他看到法律的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