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云鹤案获2012年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之首
2013.01.15

本所讯    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的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已揭晓,这十大案件分别是:天津许云鹤驾车撞人案(即网民热议的“天津彭宇案”)、赖昌星走私行贿案、吴英集资诈骗案、足球系列反腐案、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信宜紫金溃坝系列索赔案、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王立军徇私枉法叛逃案、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西安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这十大案件均为人民法院报2012年所报道的社会关注度高、案情疑难复杂或审判结果有重大突破、借鉴作用的典型案件。


天津许云鹤驾车撞人案


2009年10月21日,天津市民许云鹤驾车与王秀芝老太太之间发生纠纷。王秀芝称自己被许云鹤驾车撞倒在地;许云鹤则认为自己是主动停车,下车搀扶从护栏上摔下来的王秀芝,是助人为乐。事发后,受伤的王秀芝被送往医院治疗,之后向法院起诉索赔。


2011年6月16日,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许云鹤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秀芝10.8万余元。许云鹤不服,向天津市一中院上诉。二审期间,一中院以抽签方式确定了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所送鉴定材料亦经双方认可,最终得出鉴定结论:“王秀芝腿部伤情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


二审法院认为,可以由鉴定结论、事故现场图、当事人述称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致。遂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由我所安刚律师代理“许云鹤案”中王老太一方,经过精心准备赢得二审胜利。


安刚律师认为:首先,车辆与行人是否有痕迹鉴定的结论是“不能确定机动车与行人的接触部位”,检验中的记载是“未发现接触痕迹”。我们认为,鉴定结论的语义并非未碰撞,也不能当然推导出“无痕迹”的结论。该鉴定机构的情况说明证实“不能排除没有碰撞”,证实了我们的观点;其次,《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司鉴中心【2011】交鉴字第157号)第五项分析说明第2条“事故现场照片所示,受检车发动机舱盖的泥灰擦拭痕迹,其右边缘界限明显,形成时间较短,具有与软性物体(如人体)碰擦形成的特征”,结论为“王秀芝右膝腿部损伤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直接作用所致,该损伤单纯性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许云鹤案事发南京彭宇案之后,在案情方面具有相似性,故又被称为彭宇第二案,引起民间广泛关注。单纯就案件本身的裁判来看,主要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即王秀芝的受害是否因许云鹤的行为引起,这也是该案最大的疑点。需要说明的是,在诉讼活动中,案件事实的判断是依据证据规则进行的,由此形成的法律事实与事情的真相即客观真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前者则是具有主观色彩的认识,法律事实只能尽可能地接近真相,却无法重现客观事实。这是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面临的问题。而社会民众却怀有朴素的真假、善恶观念,将对案件真实探求的责任完全赋加于法院法官之上,因此,法官依据案件事实裁判难免会遭致社会公众的质疑。而此际法官应当做好裁判的说理工作。


对此,《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明确将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作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也明确要求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做到说理公开。这是推行法制、塑造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式。就该案而言,从公开的判决书内容来看,该案的裁判是合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也是有证据可循的。对于社会公众为此而产生的质疑,则应当通过公开、透明的释法方式加以化解,做好心证公开与裁判说理工作,使其了解法院裁判的运作原理,增强法院裁判的正当性。如此,法院方能回答社会民众的质疑,提升社会公众的认同,并承担起法制宣传的作用。


反思本案,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议,主要在于该案可能引发的道德危机,助人为乐却要冒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传统的社会道德行为面临着现代社会法制的挑战。如何协调传统社会道德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冲突,挽救日益凸显的道德滑坡成为隐藏在该案背后亟需我们深思的问题。


这十大案件的评选力图对2012年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多种类型案件,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做一次认真的梳理,发挥典型案件辐射效应,回应人民群众对重大典型案件审理结果的关注,提升审判质效;集中体现人民法官在过去的一年中,通过依法审理、执行的刑事、民事、商事等案件,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所做出的努力。


相关新闻链接:

http://www.china.com.cn/v/news/2013-01/06/content_27596210.htm

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fzjd/20130106102737.htm


安刚律师简介:


安刚 律师


现任击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律专业。


2004年1月加盟击水律师事务所,师从案件质量委员会主任徐国强律师,曾与我所主任潘强律师、徐国强律师共同办理过万众瞩目的“湖南大学生罗彩霞被冒名顶替”案件,担任原告罗彩霞的代理律师,并亲赴湖南省长沙市参与庭审。


长期接受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栏目的采访,为百姓排忧解难,解答各类维权纠纷。多次在《今晚报》、《天津日报》、《每日新报》和《天津政法报》等报刊媒体发表律师评析,共计二十余篇。


2011年3月,在我所与红桥区人民检察院的友谊辩论赛中,安刚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扎实的辩论技巧荣获大赛一等奖。


曾办理过多起经典案件,并广受当事人好评。其中颇具代表性的有:


1、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罗彩霞起诉王家俊、贵州师范大学等八名被告姓名权、受教育权纠纷一案,代理罗彩霞,经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使各方利益达到最大化;


2、老城厢72户业主起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代理72户业主,经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和解,保证广大业主既能够及时入住,又能够维护社区稳定;


3、河北籍聋哑人张某某在天津公交车上扒窃,被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经四次会见(无翻译,均与被告人书面交流),并努力辩护,该被告人仅被判单处罚金;


4、山东籍寇某某在北辰区某厂打工,因与工友发生争执,持械将工友砸成重伤(脾摘除),被以故意伤害罪(致重伤)提起公诉,经努力辩护,该被告人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半年;


5、辽宁籍谢某在山东盗窃价值四万余元的原油,后被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经努力该被告人谢某仅被判处缓刑;


6、天津籍张某在北京盗窃价值一万余元的相机一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律师努力,犯罪嫌疑人张某被取保候审;


7、劳动者张某工作中被砸伤,造成七级伤残,单位居然否认劳动关系,经劳动仲裁,单位起诉、上诉,律师代理劳动者维权,终审判决为单位赔偿劳动者各项经济损失十余万元;


8、某食品开发公司诉某商贸公司食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代理食品开发公司,虽为买卖合同纠纷,但是却牵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安全等焦点问题,最终法院全部支持食品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9、任某起诉八旬老人民间十二万元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败诉。二审继续代理八旬老人,经调解为老人节省三万元;


10、刘某兄弟三万元借款纠纷一案,代理被告哥哥,最终驳回原告起诉;


其在执业过程中,还办理过数起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案件和离婚案件等。


英国法学家波洛克曾说:“法律不会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您真正想要维护权利又不知道从何做起时,只需想起安刚律师。


“随遇而安,无欲则刚”是我的人生信条。


咨询电话:13207526924

 

新闻编写:尹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