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太与许云鹤一案二审宣判
2013.12.14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本案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秀芝的腿伤是否为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所致。由于涉案交通事故没有现场监控录相或者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只能根据相关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事发时许云鹤所驾车辆其位置符合该车在紧急情况下向左避让并制动形成的状态,可以排除该车平缓制动停车的可能性。根据对王秀芝伤情成因的鉴定结论,王秀芝右膝部的损伤特征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由外向内直接作用于右膝部的致伤特征,且右下肢损伤高度与许云鹤所驾车辆的前保险杠防撞条的高度在车辆制动状态下相吻合,该损伤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同时,在交管部门处理本案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及一、二审期间,许云鹤一直主张看到王秀芝跨越护栏时摔倒受伤,从未辩称事发当时还有任何第三方致伤的可能。同时,从王秀芝尚能从容跨越护栏的行为分析,也可以排除王秀芝在跨越护栏前已被撞受伤的可能。因此,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与事故现场图、照片、勘验笔录、当事人述称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导致,许云鹤的驾车行为与王秀芝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许云鹤主张王秀芝是自行摔伤,自己是停车救助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过错责任的确定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王秀芝横穿马路,跨越中心隔离护栏,且不注意往来的车辆,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王秀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规定,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许云鹤驾车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迅速处理前方出现的紧急情况,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许云鹤、王秀芝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一审法院确定许云鹤与王秀芝责任比例为4:6并无不当。


关于赔偿责任的具体分配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根据许云鹤、王秀芝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许云鹤应当承担王秀芝损失的40%。但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任何不特定第三人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时能够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保障。在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履行法定投保义务情况下,如果让受害人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相应损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本案中,许云鹤违法驾驶未及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的责任即107117.16元应由许云鹤承担并无不当。其余损失3722.96元,根据4:6的责任比例,许云鹤应按照40%的责任比例赔偿王秀芝1489.18元,加上许云鹤应承担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的107117.16元,总计赔偿王秀芝各项损失共计108606.34元。


新闻链接:


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fz/2012/01-19/3617325.shtml

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12-01-19/141923825853.shtml


安刚律师二审代理词:

律师 代理意见.doc


安刚律师简介:


现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天津市人,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


安刚律师自2004年1月起即在击水律师事务所任职,目前师从案件质量委员会主任徐国强律师。担任律师至今,已成功办理了被誉为“三大战役”的三宗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战役一:天津师范大学湖南籍女大学生罗彩霞被冒名顶替的姓名权、受教育权被侵犯案件。律师代理原告远赴长沙市参与庭审,案件结果为各被告当庭赔礼道歉,原告获得经济赔偿,社会效果良好。


战役二:天津市72户业主状告房地产开发商商品房逾期交付违约纠纷案件。律师代理72户业主积极维权,案件结果为所有业主均获得相应赔偿,业主非常满意,极大地化解了更为广泛的社会矛盾。


战役三:天津司机许云鹤与王老太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二审案件。律师被指派担任王老太的法律援助律师。经过对卷宗材料的全面审查,阐明观点。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维护了社会主义道德观念。



此外,颇具代表性的案件还有:


1、河北籍聋哑人张某某在天津公交车上扒窃,被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经四次会见(无翻译,均与被告人书面交流),并努力辩护,该被告人仅被判单处罚金;


2、原告尤某诉被告赵某继承一案,代理原告,诉争房屋系农村小产权。案件结果为原告应当继承该房屋的相应份额,扭转了农村房屋不能被继承的一贯的、错误的传统观念。


3、山东籍寇某某在北辰区某厂打工,因与工友发生争执,持械将工友砸成重伤(脾摘除),被以故意伤害罪(致重伤)提起公诉,经努力辩护,该被告人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半年;


4、天津籍张某在北京盗窃价值一万余元的相机一部,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努力犯罪嫌疑人张某被取保候审;


5、劳动者张某工作中被砸伤,造成七级伤残,单位居然否认劳动关系,经劳动仲裁,单位起诉,单位上诉,一直代理劳动者维权,终审判决为单位赔偿劳动者各项经济损失十余万元;


6、某食品开发公司诉某商贸公司食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代理食品开发公司,虽为买卖合同纠纷,但是却牵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安全等焦点问题,最终法院全部支持食品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7、任某起诉八旬老人民间十二万元借贷纠纷一案,事实清楚,一审败诉。二审继续免费代理,经调解为老人节省了三万元;


8、刘某兄弟三万元借款纠纷一案,代理被告哥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安刚律师长期做客于天津人民广播电台《说理说法》、《今晚有说法》等栏目,并与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节目合作,长期担任出镜律师,为广大群众排忧解难。定期在《人民法院报》、《今晚报》、《天津日报》、《每日新报》和《天津政法报》等报刊撰写各类文章。


其在执业过程中,还办理过数起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案件和离婚案件等。英国法学家波洛克曾说“法律不会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您真正想要维护权利又不知道从何做起时,只需想起安刚律师,您对我满意度的评价应当以案件结果和服务质量双重标准考量。“随遇而安,无欲则刚”是我的人生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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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编写:尹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