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与刘淑霞律师(中)合影留念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2010年8月某日晚,被告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沿某公路行使,遇原告孙先生骑自行车行驶,后齐某所驾驶车辆前部右侧撞击孙先生自行车后轮右侧,造成孙先生摔倒受伤的交通事故。由于无法查证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孙先生由何方行驶至事故地点,故公安交管机关无法确认该事故形成原因。鉴于此,被告齐某、齐某所在某公司及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孙先生提出的损失赔偿数额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孙先生只好将三被告起诉至法院,并委托我所交通法务部部长刘淑霞律师承办此案。
刘淑霞律师接受孙先生的委托后,立即开始了解案情、调查取证,多次往返奔波于交警大队与事故发生现场,兢兢业业、不辞辛苦。在庭审中,刘律师慷慨陈词、据理力争,绝不放过任何一个对我方有力的证据和观点。最终法官采纳了我方绝大部分的意见,判决几位被告共同赔偿孙先生经济损失20余万元。
得知判决结果后的孙先生及家人非常激动,特意亲自将锦旗送到刘淑霞律师的手中,对刘律师的工作表示积极的肯定和诚挚的感谢。
新闻编写:孙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