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送锦旗感谢赵春梅律师
2013.12.14

本所讯    2011年9月6日上午,受害人王先生的家人来到我所,将一面写有“法律先锋 优质服务”的锦旗送到了我所赵春梅律师的手中,以感谢赵春梅律师一段时间以来对其家人及案件取得的结果所给予的帮助和付出的努力,并赞赏赵春梅律师法学功底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兢兢业业,是青年律师中的佼佼者。


受害人家属送锦旗感谢赵春梅律师(右)


受害人王先生工作过程中在休息室和对方发生冲突,被对方打伤,造成其右股骨骨颈骨折,其伤情构成重伤。在法院进行民事赔偿的过程中,受害人委托法院选定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的伤情为9级伤残。后受害人王先生慕名来到我所咨询,赵春梅律师对伤残鉴定的级别提出了异议,律师认为右股骨骨颈骨折一般情况下的伤残级别应当在8级。律师为受害人指明两条途径:第一、受害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之规定,去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咨询,拿到应当鉴定为8级的伤残鉴定依据去找法官要求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第二、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委托,拿着鉴定为8级的伤残鉴定意见书,以同一人的同一伤情的伤残鉴定怎么会出现不同的伤残级别结果为由要求重新鉴定。


受害人王先生对律师的建议表示肯定,但不知该去哪找法医咨询。了解到受害人的家庭困难后,为了防止受害人病急乱投医,律师帮助受害人联系了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医,法医了解情况后同情受害人的处境并愿意帮助他们。经过法医鉴定为8级伤残,并将相关的定残依据给了受害人,且没有收取受害人的任何费用。


后受害人拿着相关依据找到法官,法官表示伤残级别确实应为8级。律师在咨询后曾多次和受害人联系进程,并提醒受害人,如果对方没有财产,在达不成调解协的情况下,对方被判刑,民事赔偿方面有可能会成为一纸空判。因对方家境困难,无力支付预期的赔偿款,最终受害人以十几万和对方达成谅解协议。


新闻编写:尹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