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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主任就最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专访
潘主任表示:“《婚姻法解释(三)》颠覆了以前的相关规定,否定了原先的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结婚登记以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房屋归自己子女个人所有;夫妻双方婚前一方首付房款,婚后房产证下来,双方共同还贷的,对照从前,法院判决房子分配可以说五花八门,依照《婚姻法解释(三)》便统一了,另外,婚后房屋的增值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闻编写:尹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