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送锦旗感谢我所副主任卢同斌律师(左)、吴凤颖律师(右)
本案是一起多人参与的持械聚众斗殴案。2011年1月,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因生意纠纷在某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发生冲突,杨某通过电话纠集了当事人张某在内的多位被告来到案发地点,持木棍、电棍等凶器对几名被害人殴打,后逃逸。经诊断,一名被害人轻伤、三名被害人均有不同程度轻微伤。后,当事人张某投案自首,其他几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当事人张某的家人慕名来到我所并委托了我所副主任卢同斌、吴凤颖律师,在两位律师的协助下,被告人张某主动赔偿了四名被害人医疗费、外购药费和法医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1万元。据此四名被害人向法院出具了针对几位被告人的谅解书。
经过两位律师庭上精彩的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非事端的挑起者,作用次于其他几名被告人;有悔罪认识及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四名被害人谅解等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决张某犯聚众斗殴罪,有期待刑二年,缓刑二年。(文中人物均已化名)
新闻编写:尹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