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送锦旗感谢于雪梅律师
原告赵先生1998年11月2日进入某商业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11月11日为劳动合同到期日,11月3日其公司通知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11月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被拒绝。2009年11月23日,原告赵先生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仲裁委员会权裁决支持赵先生未休年假工资,驳回了其他请求。
后原告赵先生将其公司诉至法院,其在一审、二审期间均委托了我所于雪梅律师。于雪梅律师代理本案后,办案兢兢业业,经过大量调查取证和充分的准备工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及有关规定为赵先生争得其公司支的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8553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10544元。后二审判决维护了一审原判决。
委托人赵先生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十分满意,并高度评价于雪梅律师法学功底深厚、为人敬业正直、办案认真负责,是为民解忧的好律师。(文中人物均已化名)
新闻编写:尹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