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彦民律师(左)与当事人合影留念
本案是一起一般人格纠纷。2010年8月2日上午,杨女士到某医院看完病后,乘坐某路公交车回家。到站下车时,杨女士的左脚还在车上右脚向下迈步,还未踩着地面的时候,公交车司机便猛然开动车辆,当即将杨女士甩下车,仰面重重摔倒在地。后杨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肘部搓裂,伸肌起始点部分撕脱,头枕部皮下血肿。在与某公交公司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杨女士将公交车司机及公交公司诉至法院。
令杨女士没有想到的是,一审法院经审理,却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百般无奈之下,杨女士及家人慕名来到了我所,并委托卢彦民律师承办此案。
卢彦民律师接受杨女士的委托后,立即开始了解案情,在详细询问了杨女士事故发生当天的细节后,卢律师认定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证据。多次奔波往返于事故现场之后,经过细致严谨的调查取证,卢彦民律师到某医院调取了事发当天杨女士的医疗费用清单,又找到了事故发生车站门口小卖部的老板作为证人。庭审中,卢彦民律师据理力争,毫不退让,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经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绝大多数的意见,判决某公交公司赔偿杨女士各项损失费用进2万元人民币。
得知判决结果后的杨女士及家人非常高兴,对这一结果表示非常满意,特意亲自送来锦旗和感谢信对卢彦民律师表示积极的肯定和诚挚的感谢。
新闻编写:孙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