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销商经销学生用书包,与一供货商口头明确约定了进货价格,随后签订了供货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履行时,结算价格高出了口头约定价格的3至5倍,远远高出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因而发生争议。供货商以合同约定进货的“市场价值等值”价格结算为由,拒绝退还货款或补足商品。
高广达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60分》栏目采访
高广达律师表示:“首先,供货商的这种行为有悖交易常识。经销商的盈利源于进价低于销价,如果进价等于甚至远远高于销价,任何商家都会拒绝做这种亏本生意。
其次,该合同属于供货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供货商利用了经销商缺乏经验的弱点。现双方对‘市场价值等值’的解释发生了争议,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无论是按照通常理解解释,还是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供货商解释,双方的结算价格都应当是低于销价的供货商承诺的退货价。”
本期节目内容详见今晚天津电视台都市频道《都市报道60分》。
首播时间:今晚18:30
重播时间:今晚22:28 次日早上7:00、中午12:00
新闻编写:尹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