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送牌匾感谢卢同斌、宋利华律师
2013.12.13

我所副主任卢同斌(左二)、宋利华律师(左三)


本案是一起某器材公司与某配件厂的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器材公司赔偿配件厂加工费数十万元。后器材公司不服原判决,慕名找到了我所,委托了卢同斌、宋利华律师提起上诉。在两位律师不懈的努力和充分的事实证据下,律师坚定的认为器材公司早已履行了与被上诉人配件厂原先签定的还款协议,而一审法院却遗漏了这一重要事实。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汽配厂不合理的赔偿要求,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使器材公司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闻编写:尹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