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亲属与谭昊(右)、鲍宏声律师(左)合影留念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原告杨先生与姜女士进入甲公司工作,并与其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甲公司将公司转让给乙公司,原告二人仍受甲公司管理。原告多次找到乙公司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保险,乙公司均以原告不受自己管理为由拒绝。无奈之下,二原告向区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但仲裁委却驳回了原告的仲裁申诉请求。二原告不能接受仲裁结果,遂慕名找到我所谭昊、鲍宏声律师,委托两位律师代理诉讼。
谭昊、鲍宏声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即开始了解案情、调查取证,在进一步的沟通中,两位律师已经基本确定仲裁结果是错误的,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可能性非常大。后两位律师多次奔波于原、被告之间进行调解,同时积极的与办案法官联络案件进展,兢兢业业、不辞辛苦。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甲公司赔偿二位原告工资、加班费、经济赔偿金等共计2万余元。
得知判决结果的杨先生与姜女士非常满意,得意将锦旗送到谭昊、鲍宏声律师的手中,对两位律师表示积极的肯定和诚挚的感谢。
新闻编写:孙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