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律师接受《天津工人报》采访
2013.12.13

新闻刊登于2010年12月23日《天津工人报》第1版


新闻链接:http://media.workercn.cn/tjgrb/2010_12/23/GR0123.htm



【热点透视】逾期交供暖费收滞纳金无法可依


“对超过采暖费交费日期的,每超1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条款已于今年6月1日废止,但目前还有许多供热公司在一些社区大贴告示要收取未交费用户滞纳金。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刘建律师认为这种收取滞纳金的行为无法可依。同时提示,今年市人大审议通过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已没有“滞纳金”的提法,而是规定:“用热户逾期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近日,本报接到河东区太阳城、南开区学湖里、塘沽铁西路怡成东园等等多处小区居民来电,反映近日供热公司在小区里贴出告示,或递送交款通知提醒居民在12月31日前缴纳暖气费,逾期不交收取每日5‰的滞纳金。一些居民认为从今年6月开始实施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里已经没有收取“滞纳金”的条款,而现在供热公司还拿着过去的规定收钱“已经是违法行为了”。


针对读者的反映,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刘建律师认为,2004年修订的《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曾有滞纳金的规定,内容是该规定的第三十五条“对超过采暖费交费日期的,每超1日加收5‰的滞纳金”。但是今年市人大通过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里,明确“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7日发布,2004年6月30日修订发布的《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因此,原有规定已无法律效力,供热公司应当按照新的法规执行。


那么怎样执行新法规中的有关违约金的条款呢?市供热办有关人士在给记者的电话答复中说,供热单位可以和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目。如果商量不妥,也可以给市供热办打电话咨询,由供热办给予协调。至于滞纳金,由于旧规定已经废止,所以应当按照新法规相关条款执行。

 

新闻编写:尹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