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送锦旗感谢阎瑶、卢彦民律师
2013.12.13

阎瑶律师(右)、卢彦民律师(左)与当事人家属合影留念


本案是一起子女抚育费和探视权纠纷一案,我所阎瑶、卢彦民律师代理了本案原告一方。原告于先生与被告吴女士(已化名)于2003年初登记结婚,2007年初生育一女。


2008年底,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婚生女随被告吴女士生活,原告于先生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1800元。


2010年4月,原告于先生与其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现原告于先生以其无工作和固定收入为由呈讼至法院,希望变更给付其女的抚育费金额。同时,原、被告在探视孩子的问题上发生纠纷,原告于先生希望能确定探视时间,以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为重,让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


经我所阎瑶、卢彦民律师庭前大量细致的工作和庭中据理力争的精彩代理,最终,法院判决原告于先生自2010年4月起每月起付其女抚养费1000元。同时,原告于每月定期时间可探视其女,被告负有协助义务。


当事人于先生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特别借助锦旗对两位年轻的击水律师表示了最诚挚的感谢。


新闻编写:尹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