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霞律师(右)、陈君健律师(左)与当事人合影留念
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08年10月,被告吕某(化名)驾驶轿车沿X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XX路与XX道交口,遇原告高先生骑电动自行车沿XX路由西向东通过,吕某所驾车辆前部撞到高先生身体及车辆右侧,造成高先生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队认定吕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高先生不承担事故责任。
某医院对高先生的诊断结果为: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骨折、右顶枕头皮下血肿。2009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并履行完毕。后原告高先生委托医学鉴定中心做出伤残等级鉴定:其右小腿损伤10级伤残。
高先生再次诉至法院,经过律师尽职尽责的工作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最终,使原告高先生获得某财产保险公司给付的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5444.71元;被告吕某与被告某市政工程公司连带赔偿金17388.64元。
高先生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特别借助锦旗来感谢刘淑霞律师,并赞美刘淑霞律师为人真诚、谦和,法律功底深厚。
新闻编写:尹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