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讯 2010年6月13日下午,当事人东女士来到我所南开业务部,将一面写有“心系击水荣誉 优质高效服务”的锦旗送到了我所任波律师的手中,感谢任波律师为自己争取到了合法的权益,同时对任律师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给予了高度评价。
2008年11月,被告黄某(化名)驾驶轿车沿XX大街由西向北左转至某XX路时,遇原告东女士骑电动自行车沿XX大街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被告黄某临近发现情况后在采取制动措施中用车前部与原告东女士电动车左侧中部接触,造成了东女士倒地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局某大队认定:被告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任波律师接受委托后,兢兢业业、细心周全的做好委托工作,经医学鉴定中心伤残鉴定:东女士左膝关节功能障碍为十级伤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东女士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2760元;被告黄某赔偿东女士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拖车费、存车费、护具费共计25991.38元。
东女士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并借助锦旗表示对任律师的感谢之情,东女士说:“击水是百姓的正确选择,任波律师是击水的好律师,有了这样的好律师,百姓的权益才能得到最大的保护,感谢击水和任律师。”
新闻编写:尹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