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讯 2008年10月30至11月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与另一被告人赵某在广东为服装店上货期间,分别在东莞镇和广州市购买甲基苯丙胺238.83克和氯胺酮496.37克,藏匿于服装中托运回天津欲贩卖牟利,后到物流公司取货时被抓获。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
近日,刘建律师作为被告王某的辩护人,以被告王某不购成贩卖毒品罪,且证据不足;涉案毒品全部被收缴,未流入社会,没有给社会造成实质性的重大危害;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且为初犯;及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等作为依据,做出了精彩辩护。
最终法院改变了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运输、贩卖毒品罪”,认定被告人王某仅构成“运输毒品罪”。
新闻编写:尹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