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使者 法律卫士----当事人送锦旗感谢徐国强律师
2013.12.13

本报讯     近日,当事人张某一行十多人来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将一面写有“正义使者 法律卫士”的锦旗送到了我所徐国强律师的手中,对他这段时间辛苦的工作表示诚挚感谢。



2003年,刘某(时任该村支部书记)向当事人张某借用身份证办理村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登记个体工商户),并承诺当事人张某由此带来的一切债务纠纷均由刘某承担。


2004年,村委会因与该集体企业的债务关系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还款,法院判决由张某一人还款,理由为该集体企业的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张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某中院维持原判。后市检察院抗诉,某中院再审仍然维持原判决。


之后,我所徐国强律师接受当事人张某的委托,在全面了解了上述案情后,指出案情的关键是该企业虽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但是指属性仍为集体企业,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并向市高院申请再审,高院经审判监督程序,判决驳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张某对我所徐国强律师正义的精神,专业的知识和辛勤的付出给予了高度的评价,村里一行十多人一起赠送锦旗,并表示了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