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郝某的妻子来到击水律师事务所河北所,将一面提有“捍卫正义、维护公平”的锦旗送到潘强律师手中,感谢潘律师和张周斌律师对他们的案件所做的努力,为农民工兄弟挽回了利益损失,取得了合法的权益。
原来,农民工郝某系天津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2007年12月13日5:40分许,郝某在骑自行车在上班途中遭汽车撞击,造成郝某颅脑损伤,脑室出血等严重伤害。
2007年4月28日,郝某向天津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07年6月26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郝某发生事故时路线合理、时间不合理,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郝某不服向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市局于2008年8月8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
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郝某的妻子想到了信访。随后,她来到了天津市信访办诉说案情,信访办的工作同志知道案情后,第一时间联系我所潘强律师,希望能够协助解决。潘强律师本着为政府减轻负担,自行消化的原则,让我所张周斌律师为当事人免费代理此案。
2008年8月13日委托张周斌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通过张律师的积极努力,法院最终认为,被告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不能认定郝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原告郝某要求撤销理由充分,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