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3天春节假期,工资怎么算
2022.02.21
本文章发表于2020年2月28日《天津政法报》第6版


【案情介绍】


2020年的春节假期延长到了2月2日,但公司仍安排我在1月31日、2月1日这两天到岗上班。请问:在疫情防控期间,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我300%的工资?延期复工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律师、助理李中美解答:为应对疫情防控工作, 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通知》指出,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首先,延迟复工是国务院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做出的休假安排,属于休息日,但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根据2014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因此,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将 2020 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实际上增加了1月31日、2月1日两个休息日,而不是增加法定节假日,应按照休息日处理。


其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综上,相关企业的劳动者在2020年1月31日、2月 1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律师建议:


疫情期间,若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工作方式,但不能因此不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