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2.02.21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1月21日第6版


【案情介绍】

    

李某和周某是夫妻,因为闹矛盾自2019年5月起开始分居。期间,两人在婚后取得的一套房屋被征收,周某分两次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300余万元。2020年初,李某身患重病,急需治疗,而周某非但拒绝为李某出钱治病,还将自己掌握的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李某无奈,于2020年7月到法院起诉,要求对300余万元房屋征收补偿款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诉争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李某身患重大疾病,且夫妻二人取得有方便分割的巨额款项,在周某的行为已严重剥夺李某对征收补偿利益平等处理权的情况下,理应赋予其要求分割该笔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王强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去年,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对此案进行了判决,那么,民法典对这类情况有哪些规定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该法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夫妻享有婚内分割共同财产请求权。相较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该法条在两方面进一步强调了对夫妻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是删除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原则性规定。即只要出现法定情形,夫妻一方都有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删除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分割条件,得以让法律在保护夫妻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与保护债权人利益中进行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第二款中提到的“(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通常指的是扶养义务人的父母、子女、配偶以及兄弟姐妹,但不包括本人。那么,本案情形是否适用该条款呢?王强律师认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一方尚有权主张婚内析产,何况是本人患重病,更应保护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当然,本案中除此情形外,被告周某亦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情形。因此,本案符合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法定情形,可以对涉案的征收补偿款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