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2.02.21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3月17日第6版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后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同时废止。该司法解释贯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要义,同时也完善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家事审判规则。其中,关于“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产,究竟是子女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有了新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现实生活中,认定“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产”归属的情况较为复杂,随着 时代的发展变化和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也在与时俱进做出修改调整。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比过去的法律规定,新规坚持了我国民法典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实现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过程中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法律机制,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基础上作出的补充完善,即有约定先从约定;也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重大修改,即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登记在子女或子女配偶哪一方的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这一规定,建议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最好由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在购房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如果是赠与,要进一步约定清楚是赠与子女个人还是子女及配偶;如果是借款,也要约定清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本文作者 陈珊

电话 13821224183

天津城建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兼职实习律师、法学博士

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曾在政府部门工作十余年

有着丰富的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