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另一方可以要求撤销婚姻吗?
2022.02.21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6月24日第6版


【案情介绍】


读者小菲:我和小林是通过相亲认识的,约会几次之后就匆匆结婚了。婚后,我发现小林特别容易发火,还背着我偷偷服用药物。后来我才知道,小林从小就患有重度精神疾病,曾数次住院治疗。婚后,小林的病情尚未稳定,平时全靠服药维持,如果受到外界刺激,随时可能发作。我越想越害怕,便回了娘家,打算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而且,我不想再看到小林了,希望由父母出面代我办理相关事宜。请问,我和小林的婚姻能否撤销?如果可以的话,能请家人代办吗?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王强律师认为,小林在婚前向小菲隐瞒了他患有重大精神疾病的事实,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小菲可以此事由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 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该条文,要撤销婚姻,一方所隐瞒的必须是“重大疾病”,而且患病时间应限于结婚之前,婚后患病的不能请求撤销。民法典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婚前患有关精神病且在发病期内的公民暂时不宜结婚。这意味着,小林的病情应属于该法条规定的应尽告知义务的“重大疾病”范围。


小林隐瞒病史致使小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结婚登记。虽然小林患病属于其个人隐私,但其婚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犯了婚姻相对方小菲的知情权。因此,小菲可以请求撤销婚姻,但小菲也要注意,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


另外,提出撤销婚姻的只能是未被如实告知的夫或妻一方,而不能由其家属代替提出、办理,因此,小菲必须亲自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是指因当事人的结婚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使该婚姻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在依法撤销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依法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婚姻撤销后,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