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代理权:夫妻一定要知道的事
2022.02.21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7月8日第6版


【案情介绍】


读者小强:我和小欣登记结婚后,和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全屋装修合同,请对方为我们设计、装修婚房。施工过程中,小欣在没有和我沟通的情况下,多次调整设计方案,擅自改变装修方式。最后结算时,装修费用比最初估算的超出了30%。装修公司坚称,他们收取的每一项费用都是小欣认可的,可我对此事并不知情。那么,我可以不认可这些费用并拒绝给付吗?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王强律师认为,小欣作为妻子,在装修一事上行使了家事代理权,该行为对夫妻双方均发生法律效力,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该条文明确了家事代理权的特征,即夫妻一方代表家庭的所作所为,对夫妻双方均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不管夫妻哪一方决定生活日常开支、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对善意的第三人而言是都有效力的。具体到本案,小欣作为妻子,既然在装修一事上已经行使了家事代理权,那么,小强除非和装修公司另有约定,否则就不能因此事没有经过自己同意就认为小欣的行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是夫或妻一方,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性质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一般的处理决定且无需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无论夫妻双方采用何种婚姻财产制,夫妻双方都享有法定的家事代理权。


那么,家事代理权可代理“家事”的范围有多大呢?一般来说,包括购买必要的日用品和医疗保健产品、文化娱乐消费、子女教育、家政雇工等。因不同人群的家庭经济条件不同,婚姻当事人的社会地位、职业收入、财产规模以及生活习惯不同,“家事”的范围也有所不同;即便是同一个家庭,因为不同时期家庭支付能力不同,日常生活所需也不一样,所以,“家事”的范围需酌情判断。不过,如果夫或妻一方在处理重要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等涉及产权转让或放弃的决定时,则不能完全适用家事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