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9月15日第3版
【案情介绍】
2019年8月1日,某网络公司与李某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李某主要从事网站维护工作。在2020年12月1日16时许,李某突然在自己工作岗位上晕倒,随即被送往当地的医院进行救治。2020年12月3日8时分李某死亡,死亡原因:猝死(脑死亡)。中间李某妻子曾与医生多次沟通,了解到李某已经脑死亡,因此作出放弃继续治疗的决定。
2021年1月2日,李某的妻子就李某上述事项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认为李某家属在李某抢救时作出放弃治疗的决定,导致李某非正常死亡非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主张,因此李某的死亡不符合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条件。
那么,家属临近48小时放弃治疗,可否视为工伤?
【律师解答】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李某的死亡是否符合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由此可见,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再结合本法第十六条排除工伤情形的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如果符合上述规定情形,视为工伤。
本案中,李某家属在知道李某已经脑死亡的情况下选择放弃治疗,最终李某死亡的事实,能否视为工伤。关键在于医院对李某发病、急救、门诊过程的记载能否证明李某病情是危急且持续处于危重状态的事实。若能证实上述情况,即便基于目前先进医疗水平可以通过急救措施使李某延迟死亡时间可能性的情况下,其家属选择放弃治疗,本质上系被动承认李某经抢救已无生还可能的事实,而非主动去改变抢救结果,其签字同意表示放弃抢救不影响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法理不外乎人情,李某家属作为李某的至亲,对李某的生命健康的珍视远胜旁人,签字放弃对李某的治疗需要承受超乎寻常的悲痛,更需要莫大的勇气。因此,如果在改变不了生还的可能下,家属临近48小时放弃治疗,是视为工伤,依法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视同工伤的这个条款一直充满各种争议,48小时也引发了很多纠纷。但在裁判的过程中,要兼顾情、理、法,这样也符合了《工伤保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