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养的宠物猫丢了,损失谁来赔?
2025.04.11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5年4月11日第6版


【案情介绍】


2024年1月底,白先生与颜某在网上沟通宠物猫寄养事宜。2024年2月3日,白先生将自己的宠物猫寄送至颜某指定地点,双方未签订合同。数日后,白先生按照约定来接宠物猫回家,却被告知因为颜某的疏忽,没关好猫笼,导致宠物猫逃走丢失了。白先生向律师咨询:“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向颜某索赔吗?”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艾丽努尔·伊力夏提律师介绍说,白先生可以向颜某主张因宠物猫丢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首先,本案中,白先生与颜某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他们之间的约定内容符合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置于特定场所时,保管人基于场所管理人的身份为寄存人提供保管服务的,可以参照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又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白先生将保管物宠物猫交付后,颜某即负有妥善保管这只宠物猫的义务。因颜某的疏忽致使宠物猫丢失,颜某应当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


其次,白先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白先生可以凭借购买案涉宠物猫的凭证、宠物猫品种认证以及相关宠物价值评估报告,向颜某主张其因宠物猫丢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最后,律师提醒宠物饲养人,如需寄养宠物,应当选择正规且正常经营的宠物店,同时要对因保管人的不当行为,造成宠物伤病、死亡、遗失等情形作出明确的合同约定,包括赔偿方式、赔偿金额等。在遇到上述情形时,要第一时间留存证据,并与店家积极沟通,必要时可以采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