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救火造成的损失,该向谁索赔?
2026.01.20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6年1月20日第6版


【案情介绍】


张先生家住某小区三楼。某日,五楼住户发现四楼住户家中起火,立即拨打119报警。消防队赶到现场,紧急调配消防用水将火扑灭。事后,消防部门经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插线板线路老化发生故障。


事发时,张先生没在家,而楼上灭火过程中,消防用水渗漏到三楼,导致张先生家的墙面、地板、柜子、衣物等被浸泡损坏。张先生向律师咨询:“我应该向谁索赔?如果是消防用水量过大导致渗漏,我能向消防队索赔吗?”


【律师评析】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陈世超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张先生应当向四楼邻居主张赔偿,至于能否向消防队索赔,要看具体情况。


本案中,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四楼住户家中的插线板线路老化发生故障。也就是说,四楼住户未对家中插线板线路进行有效的维护管理,未能及时发现隐患并更换,因此,这场火灾事故系四楼住户的过错导致,四楼住户应依法对张先生因灭火救援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消防队是否要承担责任,要区分情况分析。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据此,消防队系依法履行灭火救援的法定职责。虽然从表象上看,张先生的财产损失是灭火过程中消防用水渗漏导致的,但从根源上讲,是四楼火灾事故导致。消防队紧急用水灭火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因灭火救援造成的损失,原则上消防队不承担责任。


该法条同时规定:“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灭火救援属于抢险救危活动,需尽量争取时间防止火势蔓延,最大程度保护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难以苛求消防队在灭火过程中精准把控用水量。但是,如果张先生能够掌握充分的证据证明消防队在灭火救援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则张先生可以基于此情形向消防队主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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