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析产时,公积金账户里的钱能分吗?
2026.03.04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6年3月4日第6版


【案情介绍】


韩某和李某结婚后,韩某为了照顾家庭辞去了工作。如今,双方感情破裂,准备诉讼离婚。


韩某向律师咨询,她可以分得李某的住房公积金吗?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潘强律师、见习生单蒲馨认为,韩某可以分得她和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利息。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本条款的目的是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权属问题,从立法层面上保障企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利益,但在离婚析产问题上,不应片面地理解“个人所有”,而应结合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司法解释加以考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下文简称《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司法解释从婚姻家庭的角度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进行规定,以保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


《婚姻编司法解释(一)》没有将住房公积金分为个人缴纳和单位缴纳两部分,而是将公积金的定语概括性地规定为“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再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可知,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全部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韩某不但可以分得李某个人存缴的公积金,还可以分得李某单位为李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需要注意的是,补充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作为对法定住房公积金的补充制度,属于任意住房公积金,有的企业会为职工缴纳。离婚时,任意住房公积金的分配规则与法定住房公积金相同。


本案中,李某已经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了住房公积金,这部分资金已经进入了李某住房公积金账户,而离婚并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情形,所以,法院一般会以李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数额为依据,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分割数额,李某根据判决将财产补偿给韩某。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韩某为照顾家庭辞去工作,可以被认定为负担了更多家庭责任,可以向李某主张离婚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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