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6年3月10日第6版
【案情介绍】
2023年2月,王先生向周先生借款8万元。周先生转账后,王先生出具了借条,承诺“五一”还款。王先生收款后,将这笔钱用于游戏充值等个人消费,且借款到期后没有偿还。
2025年8月,王先生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王先生的父母均先于王先生去世,王先生与配偶杨女士未生育子女,因此,杨女士成为王先生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2025年12月,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女士偿还夫妻共同借款8万元及利息。杨女士向律师咨询:“我应否偿还这笔借款及利息?”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张小英律师认为:杨女士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王先生的债务。
首先,虽然该债务发生在杨女士与王先生婚后,但该债务没有杨女士的签名及事后追认。王先生收到钱款后,用于游戏充值等个人消费。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王先生与杨女士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该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杨女士作为王先生唯一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了王先生的全部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因此,杨女士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王先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