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租房合同,这些事情您得知道
2026.03.20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6年3月20日第6版


【案情介绍】


本案是一起商品房租赁合同纠纷。出租人和承租人就一套商铺签订了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但承租人继续使用该商铺,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后来,双方因为一些分歧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部分租金,但未能就具体合同解除日期及返还金额达成一致。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合同解除的有关内容。

合同解除包括三种情形:


1、协商解除或者叫合意解除。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约定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合同解除的生效条件为:


1、当事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2、当事人未通知而直接起诉或仲裁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不再有续租的意思,但对具体解除合同的时间存在分歧。按照承租人的说法,当初承租时,他是通过物业管家办理所有手续,也是通过物业管家领取门禁卡、钥匙等,所以,他认为只要将全部手续交还物业管家,即为解除合同。对于这一说法,出租人完全不认可。他认为,承租人虽然把家具拉走了,但双方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也就意味着承租人在持续占用该房屋,就必须继续支付租金,直到双方彻底交接完毕,这样才算真正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必须举证证明双方约定的物业交接无论收房还是交房,都是通过物业管家进行,否则,他很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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