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6年3月17日第6版
【案情介绍】
孙先生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系其单独所有。2024年1月,孙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2025年1月,孙先生将该房屋变更登记至他和李女士二人名下,且未明确各自份额。
2026年1月,李女士以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李女士认为,该房屋系孙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赠与,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各自享有50%的份额。李女士的观点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陈冰律师介绍,涉诉房屋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加了女方名字完成了赠与,但在离婚诉讼分割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不是简单地均分房屋。
2025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本案中,涉诉房屋系孙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在房产证上增加李女士的名字,视为对李女士的赠与。完成加名登记后,该房屋由孙先生的个人财产转化为他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婚姻关系中的赠与行为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初衷。反观李女士的行为,就该房屋产权的取得既无金钱上的贡献,又在接受房屋后较短时间内即提出离婚,破环了夫妻双方的感情稳定性,摧毁了就该房屋共同享有的价值基础。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之规定,法院可判决涉诉房屋归孙先生所有,并结合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年限、子女抚养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孙先生是否对李女士进行合理补偿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综上,李女士主张享有涉诉房屋50%份额的诉请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提示,婚姻不是交易,以获取财产为目的的婚姻不仅不道德,也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房本加名并不当然在离婚诉讼分割中就能均分,公正、公平是首要衡量因素,也是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