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讯 2014年10月24日上午,潘强律师受邀为天津师范大学新疆校长培训班授课,与校长、教师们一同探讨、交流校方、学生的法律关系,责任与义务。
潘强律师表示:校方在处理事故时应考虑到一定的法律因素,首先,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剖析学校、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学生法律性质的确定,是确定学校事故责任,合理解决学生在校出现问题的法理基础;其次,校方在处理事故时也要考虑到非法律因素,学校与学生本是一种教育、管理的关系,通过对学生的思想疏导、心理交流能更有效的解决实际问题;第三,潘强律师还睿智幽默的与大家探讨了学生在校应有的权利,如受教育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同时还享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的权利;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的权利;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权利;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及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最后,潘强律师还积极的建议校方要与学生的监护人建立良好的沟通,无论从学校还是家庭的角度,都给予学生最温暖的关心,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新闻编写:尹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