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4月09日,我所三农法务部部长程正芳律师接受天津新闻频道《都市报道六十分》栏目的采访,并就拾到遗失物后交给失主是否能索要报酬、捡拾他人遗失物品藏匿不还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进行解答。
程正芳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拾到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如果失主通过悬赏寻找遗失物或者明确表示愿意支付酬金的,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因为至于酬金数额,双方可以友好协商,包括误工费、交通费等。现实中,如果失主能够证明有人捡拾自己的东西,并且有证据证明被捡拾的东西,数额较大的,捡拾者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如果数额不大,从《民法》上说属于不当得利。一旦碰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还。
本节目将于今晚(2014年04月09日天津一套18::30播出,敬请关注。
新闻编写:李中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