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与红桥法院主办《物权法》专题讲座
2013.12.14


吴教授首先简要分析了我国法上物权变动的基本结构,基于法律行为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及其特殊性。之后,吴教授生动细腻、深入浅出的分析了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适用,区分原则、要因和公示的理解与适用。最后,吴教授结合三个案例“一物多卖时买受人的地位?登记前房屋征收款归谁?在破产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中,未经登记的房屋买受人是否能够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浅谈了对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反思。



吴光荣教授生动精彩的演讲,使在场的律师、法官受益匪浅,并对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权属确认有了更全面、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获得了大家一致好评。


 

新闻编写:尹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