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君健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60分》栏目采访
2013.12.14

消费者在某4S店预购某品牌红色骄车一辆,但4S店迟迟未进货,消费者决定解除合同,但4S店仅只同意调配车辆颜色,不同意解除合同。后消费者通过网络微博,说明了自己遭遇的情况,并斥责4S店的行为。4S店找到消费者,要求其删掉微博后,同意协商解除合同。此种情况,消费者和4S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陈君健律师接受天津电视台都市频道《都市报道60分》栏目记者的采访


陈君健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双方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单方附加条件解除合同。与此同时,若消费者发生了维权困难后在微博上的发言属实,此种行为则不构成名誉侵权。”


本期节目内容详见今晚天津电视台都市频道《都市报道60分》。


首播时间:今晚18:30


重播时间:今晚22:28    次日早上7:00、中午12:00

 

新闻编写:尹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