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主任接受天津电视台《滨海1时间》栏目采访
2013.12.14

潘主任接受记者采访


本期内容详情:


近日,“无责不赔”现象愈演愈烈。市民张先生为自己的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某日他的车辆被李某撞坏,张先生在事故中无责任。当他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原因是,保险合同里写着“无责不赔”,那么这一条款是否合法呢?


潘主任针对该问题谈到:“无责不赔”条款目前在商业保险合同中司空见惯,它通常被表述为: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无责不赔”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保险合同和其他格式合同一样,从内容到结构都较为严密,是经过无数专家反复论证研究的结果。而相对于投保人来说,不可能对格式合同中的每一条款逐一研究后再行签订合同。因此,投保人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应当以格式条款来“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无责不赔”条款恰恰就是这样一类条款,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本期节目详情请见近期天津电视台滨海频道播出的《滨海1时间》栏目,敬请大家观众。


节目播出时间:周一到周日19:30—20:00


新闻编写:孙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