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与安刚(右)、吴悠律师(左)合影留念
本案是一起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件。赵先生父亲今年82周岁,系被告赵先生之父。2008年4月,赵父将自己的房屋赠与赵先生,双方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并于当日办理了公证手续。2010年12月,赵父以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起诉赵先生要求撤销赠与协议。
赵先生及家属慕名来到我所,并委托我所安刚、吴悠律师承办此案。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立即开始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经过严谨缜密的分析论证,二位律师认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同时,两位律师在法庭上举证证明赵先生已尽赡养义务,并指出原告不能证明未尽赡养义务。律师观点被法院完全采纳,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得知判决结果后的赵先生及家属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特意亲自将锦旗送到安刚、吴悠律师的手中,对两位年轻的击水律师表示积极的肯定和诚挚的感谢。
另外,这起案例也成为2011年7月27日天津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广播《经济与法》栏目热点讨论案例。
新闻编写:孙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