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送锦旗感谢焦志军律师
2013.12.13

当事人与焦志军律师(左)合影留念


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上诉案件。2008年,上诉人张女士购买了位于本市的诉争房屋,该房屋原权利人登记在被上诉人李某名下,抵押权人登记在第三人天津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后变更为张女士。在张女士支付了购房首期款之后,被上诉人却以没有钱去办理注销抵押相关手续为由,拒绝与张女士进行房屋过户手续。张女士与之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一审法院却判决张女士败诉,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遂慕名找到我所焦志军律师,并委托焦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上诉。


焦志军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始积极的了解案情,调查取证,多次往返奔波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进行调解,上诉过程中也多次与法官沟通案情,兢兢业业,不辞辛苦。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做出“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协助上诉人进行过户手续等”判决。


得知判决结果后的张女士非常满意,她感慨的表示,多亏了击水律师事务所的焦志军律师帮自己打赢了官司,她对焦律师专业的法学素养和高度的维权意识表示积极的肯定和诚挚的感谢。


新闻编写:孙婕